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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组成形式及议事规则
(经2005年3月9日省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为省政府领导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机构。
二、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组成。
三、办公会议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一位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和省工商局局长担任。办公会议组成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成员由组成单位推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成员因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承担办公会议工作的,由组成单位及时更换提名,报请办公会议确认。
四、办公会议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指示;
(三)研究部署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制定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方案、措施和办法;
(五)组织、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
(六)定期听取办公会议办公室和会议组成单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报告;
(七)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工作。
(九)完成省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办公会议组成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办公会议决定,完成办公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办公会议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就涉及本部门的重大消费问题,深入调查,提请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四)向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费者协会合署办公。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办公会议决定,完成办公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保持与办公会议组成单位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就会议组成单位提出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议题,及时提请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收集办公会议组成单位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包括主要工作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向办公会议报告;
(四)听取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办公会议反馈;
(五)负责办公会议的筹备、召开。
七、办公会议的召开由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办公会议主任批准。
八、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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